1、雨水收集系統應按有關規定劃定維護范圍,并應設置有明顯的“雨水”標識。嚴禁在維護范圍內從事破壞工程結構、影響工程安全以及污染水源的一切活動;
2、雨水收集系統應經常清掃樹葉等雜物,保持集水場與集水槽(或匯水渠)的清潔衛生。定期對地面集水場進行場地防滲保養和維修工作;
3、雨水收集系統應定期檢查儲水工程內水位變化。當儲水工程內水位發生異常下降時,應查明原因,并及時處理;
4、雨水收集系統應經常疏通引水渠、截污井及進出水管,并應清除截污井的雜物。雨季應及時清污;
5、各類灌溉設施應按操作規程使用和管護,噴灌機組、微灌設備應有專人管理。為 水質,應在每次降雨時,排棄初期降雨后,再將水引入簡易凈化設施;
6、地面集水場應用柵欄或籬笆圍起來,防止閑雜人等或牲畜進入使其損壞,上游宜建截流溝,防止受污染的地表水流入,集水場周圍種樹綠化可防止風沙。